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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拴住狗仍有义务阻止狗咬人 被判担责一半

    信息发布者:苏进富
    2017-04-12 16:59:27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转载
    资料图片

    土狗用铁链拴在自家墙脚处,却撕咬了前来玩耍的小男孩并造成其面部毁容。北流市民安镇高车村3岁半小男孩小其(化名)被狗咬伤一案在当地引起热议。昨日,记者从玉林市中院了解到,该案终审有果,小其方和邻居各担责一半,小其修复面部疤痕的治疗费获得支持。

    争论——孩子父母:儿子被狗撕咬毁容邻居:土狗拴住自家墙角,已尽管理义务

    自从2015年8月19日小其被郑某某夫妇家的土狗咬伤后,为谁来承担孩子因狗咬伤的治疗费,小其家和邻居两家闹僵了,因为他们都这觉得这事责任在对方。

    对于小其的父母来说,儿子原本长得很可爱,被狗这一撕咬,造成头面颈部9条2cm长裂开伤口。孩子这么小就遭了这么大的罪——面部毁容,令他们很心疼很着急。事后他们带孩子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修复面部疤痕,这样治疗下来所花的费用就是好几万元。

    为了化解两家人的矛盾,高车村委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小其的父母将郑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两人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4198.76元。

    “小其挑逗狗有完全过错责任。”郑某某夫妇觉得这事要他们担责也挺冤枉:他们家的狗用铁链拴在自家的墙脚处,所用的铁链很粗也很短,已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况且,村里的人也证明他家的狗在事发前从未咬过人,事情起因是小其自己到他们家来玩耍,并且跟狗靠得很近,还用鞋扔狗,才导致事件的发生。

    判决——双方各担责一半邻居赔偿孩子3万余元

    这单官司连打了两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法院也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未能和解。对于双方争议的责任划分及赔偿的费用,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关于责任划分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郑某某夫妇用铁链拴住狗属对狗可能造成他人伤害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狗拴在室外公共场所,应预见狗对他人可能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小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小其挑逗狗造成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郑某某家的狗咬伤小其,双方都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造成小其的伤害责任应各承担50%。

    对于这个责任划分,玉林市中院也认为是确当的:小其是未成年幼儿,无法辨别自己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其出外活动时,应当有成年人看管以防伤害发生。邻居之间相互串门是人之常情,小其到郑某某家玩耍,郑某某家中所养的狗尽管用铁链拴住,但其仍有义务防止狗咬人行为发生。小其被狗咬伤,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郑某某夫妇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费用

    关于赔偿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判郑某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178.03元给小其。

    玉林市中院认为,小其被狗咬伤头部、面部、颈部,面部有多个疤痕,严重影响美观,应当进行修复,治疗费用作为医疗费用应认定为受害人的损失,郑某某夫妇仍应按前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小其在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修复疤痕的医疗费及来回所产生的交通费共31332元,应由郑某某夫妇赔偿15666元。纠正一审法院以没有医嘱及相关鉴定、小其治疗疤痕缺乏合理性为由,没有认定损失的不当;小其面部疤痕为永久性损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其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应作为小其的损失,应由郑某某按前述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郑某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844.03元给小其。

    官司至此告一段落,这个案子也给大伙提个醒,一方面,养狗的家庭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尤其眼下正是犬类容易烦躁的时节,要防止自家的狗伤人,以免招来麻烦。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作为监护人要加强看管以防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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